编辑: 赵志强 2013-09-04

8 款或其他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协议安排或类似协议. 3)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历史上的两次增资定价公允,未有其 他投资安排. (2)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潜在纠纷;

1)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律师进行了核查并获取了如下资料: ①公司工商内档;

②公司会议文件;

③姜锦冲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确认函》;

④倪建荣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确认函》;

⑤启东市振直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确认函》;

⑥江向荣、江沐风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书面确认文件;

⑦姜懿峰、袁辉、倪刚、倪兴昌、朗峰投资、刘桂芝等关于股权转让的书面 确认文件. 2)分析过程 公司发生了四次股权转让,历次股权转让事宜做如下:

9 ①2016 年8月25 日,启东市振直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了 《关于股权转让的确认函》: 本公司出于商业因素以及与另外两位股东对朗峰 新材料南通有限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分歧,经与另外两位股东协商一致,决定不 再继续投资朗峰新材料南通有限公司,并于

2013 年1月5日将自身全部持有的 股权转让 时间 股权转让情况 股权转让原因 股权转让定 价依据

2013 年1月5日启东市振直针纺织品有 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朗 峰有限 70.00%股权中的 35.00% 的股权以3,5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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