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3-08-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2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

2&

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八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3-3-1-5-1 目录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及《补充反馈意见》的补充核查.6

一、《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1题的补充核查

6

二、《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2题的补充核查

7

三、《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3题的补充核查

23

四、《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4题的补充核查

45

五、《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6题的补充核查

61

六、《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7题的补充核查

72

七、《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8题的补充核查

77

八、《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9题的补充核查

81

九、《补充反馈意见》之第

9 题的补充核查.85

十、《补充反馈意见》之第

12 题的补充核查.87 十

一、《补充反馈意见》之第

13 题的补充核查.88 第二部分 期间变化情况.8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89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90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0

五、发行人的设立.95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95

七、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102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02

九、发行人的业务.102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4 十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6 十

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4 十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8 十

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0 十

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0 十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32 十

七、发行人的税务.133 十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3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3-3-1-5-2 十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42 二

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43 二十

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43 二十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46 二十

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46 二十

四、结论意见.147 第三部分 签署页

14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3-3-1-5-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致: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浙江 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浙江运达风电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事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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