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3-08-27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中国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0) 有关建议出售事项之意向书 本公布乃根鲜泄嬖虻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交易时段后,(i)华资及深圳中油 (均为本公 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拟定卖方) 与拟定买方订立长春意向书,,

华资及 深圳中油拟出售而拟定买方拟收购长春中油全部已发行股本;

及(ii)深圳中油 (作 为拟定卖方) 与拟定买方订立吉林意向书,,

深圳中油拟出售而拟定买方拟 收购吉林中油51%已发行股本. 本公司谨此强调,建议出售事项须待 (其中包括) 签署长春正式协议及或吉林 正式协议后方告作实,而有关条款及条件尚未协定.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 请注意,建议出售事项未必一定落实进行,而建议出售事项之最终结构及条款尚 未敲定,仍须待意向书订约方作进一步磋商,因而可能与该等意向书所载者有 异.本公司将於适当时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相关披露规定.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 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2 本公布乃中国环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称 「本集团」 ) 根 愀哿辖灰姿邢薰局と鲜泄嬖 ( 「上市规则」 ) 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 (定义见上市规则) 作出. 本公司董事 ( 「董事」 ) 会(「董事会」 ) 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交易时段后U (i) 华资企业有限公司 ( 「华资」 ) 及深圳中油洁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中油」 ) (均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拟定卖方) 与长春伊通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 ( 「拟定买方」 ) 订立一项意向书 ( 「长春意向书」 ) .根ご阂庀蚴,华资及深 圳中油拟出售而拟定买方拟收购长春中油洁能燃气有限公司 ( 「长春中油」 ) 全 部已发行股本 ( 「长春出售事项」 ) .於本公布日期,长春中油之已发行股本由 华资及深圳中油分别持有93%及7%;

及(ii) 深圳中油 (作为拟定卖方) 与拟定买方订立另一份意向书 ( 「吉林意向书」 ,连 同长春意向书称 「该等意向书」 ) .根忠庀蚴,深圳中油拟出售而拟定买 方拟收购吉林中油洁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中油」 ,一间由本公司拥有 51%权益之附属公司,其根谢嗣窆埠凸 ( 「中国」 ) 法例注册的合作合营 企业) 之51%已发行股本 ( 「吉林出售事项」 ,连同长春出售事项称 「建议出售事 项」 ) .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拟定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之第三方.倘长春出售事项 及或吉林出售事项得以进行,本公司将於适当时遵守上市规则之相关披露规定.

3 意向书 长春意向书 长春意向书载有 (其中包括) 下列主要条款U 日期U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 订约方U (i) 华资,即拟定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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