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29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

37 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 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 汽车 摩托车 工业炉窑 炼焦炉 危险废物 焚烧 生活垃圾焚烧 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

1 表2适用于各种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

3 表4适用于各种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 65t/h 以上的循环流 化床发电锅炉 燃油 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

5 表6表7表8适用于发电的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 65t/h 以上的 沸腾 燃油 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 燃油 燃气锅炉 使用甘蔗渣 锯末 稻壳 树皮等燃料的锅炉 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

9 表10 表11 适用于水泥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T

16157 固定污染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试行 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

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 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 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不进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 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 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 均称为无组织 排放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old of fugitive

2 emission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3.8 单位周界 unit border 单位丐外界环境界的边界 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办界 若无法定手续 则按目前 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程序 fugitive emisson source 设置于露天环境中(或仅有棚顶而无围墙建筑)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3.10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 或其主体建筑构造 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1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dust emission initial concentration 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11 过时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上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用 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指标体系 4.1.1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a) 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b)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 以上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浓度限值 4.1.2 控制区划分 根据 GB

3095 将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下列三类: a)一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一类区;

b)二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二类区;

c)三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三类区 4.2.2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4.2.2.1 位于一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除排营业性生活炉灶外,一类控制区禁止 新 扩建污染源 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第一时段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 总量 4.2.2.2 位于二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4.2.2.3 位于三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4.3 标准值 4.3.1 时间段划分 4.3.1.1

2002 年1月1日前建设(锅炉按建设成使用)的项目执行第一时段限值 4.3.1.2

2002 年1月1日起建设 锅炉按建成使用 的项目执行第二时段限值 4.3.1.3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 以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锅炉的建成使用时间 以项目验收日期为准划分 4.3.2 工艺废气 4.3.2.1 第一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4.3.2.2 第二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4.3.2.3 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列排放速率限值外 还应高出周围的 200m 半径范围的建 设5m 以上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 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3行4.3.2.4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 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 的排气筒 若其距 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应合并视为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 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 应以前两根的等儿排气筒 依次与第三 四根排气筒取等 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 A 4.3.2.5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 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 内插法计算 其插法的计算式见附录 B 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 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时 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 B 4.3.2.6 本标准颁布后淅建项目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 15m 若某新项目的排气筒必须低 于15m 时 其排放速率限值按 4.2.3.5 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 50%执行 4.3.2.7 苯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 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 存在 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

2 规定的限值 4.3.2.8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 其烟气不得超过林格曼

1 级4表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时段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mg/m3 排气筒 高度 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15 1.4 2.6 3.5

20 2.2 4.3 6.6

30 7.5

15 22

40 13

25 38

960 硫 二氧化 硫 硫酸和其 它含硫化合物 生产

50 20

39 58

60 28

55 83

70 40

77 120

80 54

110 160

90 70

130 200

1 二氧化硫550 其它

100 85

170 270 无组织排 放源上风 向设参照 点,下风向 设监控点 0.50 (监控点与参 照点浓度差 值)

15 0.40 0.77 1.2

20 0.65 1.3 2.0

30 2.2 4.4 6.6

40 3.9 7.5

11 650 硝酸 氮肥 和火炸药生 产50 6.0

12 18

60 8.4

16 25

70 12

23 35

80 16

31 47

90 20

40 61

2 氮氧化物240 其它

100 26

52 78 无组织排 放泊上风 向设参照 点,下风向 设监控点 0.15 (监控点与参 照点浓度差 值15 0.51 0.74

20 0.85 1.3

30 3.4 5.0

18 碳黑尘 染 料尘

40 禁排5.8 8.5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15 1.9 2.6

20 3.1 4.5

30 12

18 60 玻璃棉尘 石英粉尘 矿 渣棉尘

40 禁排21

31 无组织排 放源上风 向设参照 点,下风向 设监控点 2.0 (监控点与参 照点浓度差 值)

15 1.8 3.5 5.0

20 3.0 5.9 8.5

30 12

23 34

40 20

39 59

50 31

60 94

3 颗粒物120 其它

60 43

85 130 无组织排 放源上风 向设参照 点,下风向 设监控点 5.0 (监控点与参 照点浓度差 值)

5 表1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mg/m3 排气筒 高度 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15 0.26 0.39

20 0.43 0.65

30 1.4 2.2

40 2.6 3.8

50 3.8 5.9

60 5.4 8.3

70 7.7

12 4 氯化氢100

80 禁排10

16 周围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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