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3-08-17 |
2019 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有关单 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 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原环保部令第
38 号, 以下简称 《办法》 ) 、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环办科技〔2018〕5 号,以下 简称《指南》 )的要求,依据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提出的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现决定将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万州 分公司等
76 家企业纳入
2019 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详见附件) .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过程管理, 本计划下达后,及时书面通知辖区内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的企业,并督促其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尽快开 ―2― 展审核工作.
二、督促相关企业按《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于本名单公 布后
1 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 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产排污相关信息.
三、督促相关企业在本名单公布后
2 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 核, 在2019 年11 月15 日前,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并按照 《指南》第七条的要求,向当地生态环境局提交评估所需材料.
四、2019 年12 月15 日前,完成本辖区内
2019 年度清洁生 产审核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技术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提 出验收时限,原则上验收时限不超过
2 年.评估未通过的,按照 《指南》第十条要求企业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验收完成后,根据验收意见及时下达验收批复,并抄送 市生态环境局.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 作的,要移交环境执法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第三十
六、三十九条依法进行查处.对辖区内企业未按时完 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未采取相应督促、查处手段的区县,市生 态环境局将纳入年底考核.
六、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要 及时收集完善相关佐证材料, 于2019 年12 月20 日前报市生态环 境局备查,不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临时调整请示或报告.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处 吴家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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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9181806,89181803(传真) ;
电子信箱:cqhbkjc@163.com. 附件:2019 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 年3月4日―4― 附件
2019 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序号 区县名称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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