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08-15

11 酚氰废水处理站

50 10 1.0 DB13/ 2863―2018

4 4.2.2 炼焦炉炉顶及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按表

2 中规定执行. 表2炼焦炉炉顶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 物 项目 颗粒物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物 苯并 (a) 芘 氰化氢 苯 酚类 硫化氢 氨 苯可 溶物 非甲 烷总 烃 监控 位置 浓度 限值 2.5 - - 2.5μ g/m

3 - - - 0.1 2.0 0.6 - 焦炉 炉顶 1.0 0.50 0.25 0.01μ g/m

3 0.024 0.1 0.02 0.01 0.2 - 2.0 企业 边界 4.2.3 无组织排放控制 4.2.3.1 物料储存与运输系统 4.2.3.1.1 煤场、焦场应采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半封闭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 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4.2.3.1.2 炼焦煤、焦炭等物料应采用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等输送装置.焦粉等粉料采用车辆 运输的,应采取密闭措施.汽车、火车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 尘措施;

运输焦炭的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3.1.3 破碎、筛分设备进、出料口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3.1.4 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应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运输. 4.2.3.1.5 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4.2.3.1.6 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2.3.2 装煤、出焦与熄焦 4.2.3.2.1 焦炉装煤应采用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 密闭导烟或配备除尘系统. 焦炉机侧炉口烟气应收 集净化处理. 4.2.3.2.2 焦炉出焦应配备除尘系统. 4.2.3.2.3 干熄炉装入、排出装置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3.2.4 湿法熄焦塔应设置双层捕尘板并保持完整. 4.2.3.3 焦炉炉体 焦炉炉体及其与工艺管道连接处应密封,正常炭化期间,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 4.2.3.4 化产 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有机贮槽(罐)排放气体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 净化处理. DB13/ 2863―2018

5 4.2.3.5 酚氰废水处理站 酚氰废水处理站调节池、生化池等恶臭产生环节应加盖密闭收集至净化设施. 4.2.3.6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 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4.3 监控要求 4.3.1 在现有企业生产、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 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 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 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 定. 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3.2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达标排 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25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应安装荒煤 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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