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3-08-14

(六)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 SO2: -

6 - 290.14t/a、NOx :668.33t/a、VOCs:121.27t/a.总量指标纳入 当地环保部门总量控制管理.

三、按《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完善本 项目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相关工作.

四、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管理规定.

五、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批 准后的本项目环评报告书送湘潭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保 "三 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湘潭市环境保 护局具体负责.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 年1月15 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 年1月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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