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3-08-08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 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砖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砖瓦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7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砖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l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生产过程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100 人工干燥及焙烧

100 850 (煤矸石) 400(其他) ---

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气筒

3 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生产过程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 计) 氟化物(以F计)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30 人工干燥及焙烧

30 300

200 3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4.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3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1 总悬浮颗粒物 1.0

2 二氧化硫 0.5

3 氟化物 0.02 4.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 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 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人 工干燥及焙烧窑的排气筒高度一律不得低于 15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 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7 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 1.7,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生 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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