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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7823―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2019-05-24 发布 2019-07-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ICS 13.

040.40 Z

60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GB 37823―2019 iii 目次前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

6 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10

7 污染物监测要求.10

8 实施与监督.1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常见医药中间体品种.1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原料药或中间体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17 GB 37823―2019 iv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 境质量,促进制药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19 年7月1日起, 现有企业自

2020 年7月1日起, 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 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 设计研究院、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4月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GB 37823―2019

1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 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3554―2008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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