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08-06

5、产业政策及用地相符相分析 扩建项目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经对照,扩建项目不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亦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2018 年7月28 日起施行)中特别管理措施.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1 第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修正)》中鼓励类、限制类、淘 汰类项目;

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 和《关于修改部分 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 发[2015]118 号文)中规定的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类;

亦不属于《苏州市 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故 为允许类.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经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 目录(2013 年本)》,本企业用地不属于国家和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和禁止用 地项目的范围.根据土地证(详见附件)以及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图(附图 4) 可知, 扩建项目所在地块用地性质为生产研发用地,符合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 要求.因此扩建项目用地与相关用地政策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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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扩建项目距太湖最近距离 7.5km,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 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 号)文件,属于太湖三级 保护区,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和《江 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订)中的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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