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3-08-05

五、供地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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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主体收入应能计入中关村东城园.

(二)申请企业必须达到单位面积营业收入、人均营业收入、 单位面积全口径税收、单位面积区级税收、人均全口径税收、人 均区级税收、收入利润率、万元 GDP 能耗等中关村东城园产业准 入量化指标要求.

六、供地及用地方式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经市、区政府向园区 开发企业授权后,入园企业可以依法向园区开发企业承租中关村 东城园产业用地,但不得转让.租赁土地最长期限不超过

15 年. 产业用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由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根据园 区土地成本收益和产业引导政策提出,报东城区政府批准.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实行弹性年期出让, 出让年限最长

20 年.但国家和市、区重大产业项目,经批准后可 适当延长,最长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法定最高 年限.

(三)园区开发企业自建并持有产业用房方式.园区开发企 业可以将自行建设并持有的产业用房及其各项配套服务用房出租 给申请企业,但不得整体或分割销售,也不得转让公司股权.

(四)园区企业可采取与园区开发企业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方式依法使用中关村东城园土地.为降低园区终端用户土地使用 成本,在园区企业依法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东城区政 府在设置土地供应条件中可以通过园区开发企业占有地块土地使

4 用权一定比例的方式承担相应费用、与园区企业共有地块土地使 用权,以分担园区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发生的费用支出.

七、使用园区土地的建筑权属 根据中关村东城园规划,入园企业可在土地承租期或土地使 用权出让期内,依法建设生产经营设施,该设施在土地承租期或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属投资企业所有.

八、届满续期手续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入园企业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 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如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用地要求, 应当重新依法办理供地租地手续.对于未申请续期及申请续期根 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予批准的,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等有关部 门依照区政府授权依法办理退出手续,收回建设承租土地或建设 用地使用权.

九、用地退出补偿

(一)东城区政府提前收回承租土地的,对地上可继续使用 的建筑物,应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二)入园企业提前退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按约 定返还其已缴纳的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

对地上可继续使用的 建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三)东城区政府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进行评 估,按照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费用合理确定补偿价 格;

对地上可继续使用的建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评估 确定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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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使用要求

(一)签订供地合同前,申请企业必须与中关村东城园管委 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用地合同的附件.履约监管协议书 包括约定退出条款,明确申请企业运营后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监管 处理措施,以及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退出方式.

(二)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除市政府审核批准的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 运营机构可将依法自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或建设的产业用房 出租给入园企业外,其他入园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园区出让或 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转让、销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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