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3-08-01

3 2.12 相邻关系 adjacent relation 相邻权 nachbarrecht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与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 2.13 共有部分 common areas and facilities 在物业管理区域(建筑区划)内,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除特定业主专有部分、市政 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以外的部分. 注: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 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14 物业共有部位 common areas and structures of property 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 分,避难层、设备层、架空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15 共有设备 common equipments 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安防设备、公共照明、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 备、给排水管线、电线、空调设备等. 2.16 共有设施 common facilities 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 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 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设备间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等. 2.17 建筑物管理的多种模式 multiple modes of building management 业主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的三种模式: ――自行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即区分所有建筑物普遍实行的 物业管理 模式);

――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2.18 房屋管理 housing management SZDB/Z 287―2018

4 泛指一切为了维持房屋建筑的物理机能和正常发挥其经济、社会功能而对其所进行的一切管理活 动.主要包括: ――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行的 物业管理 ;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自己或委托其他管理人(非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的管理;

――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对公营房屋的管理;

――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行政权对房屋的开发建设、 产权产籍、 租售市场、 使用秩序和安全, 直至拆除等房屋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房屋行政管理. 2.19 物业管理 property management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 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注1:定义来源于《物业管理条例》. 注2:特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区分所有权人)对物业实现共同管理(成员)权和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社会化、 市场化、专业化的模式.依照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三者相结合的原则,业主管理组织(业主大会) 制定《管理规约》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并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并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 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共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 2.20 物业管理服务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 物业服务 property service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相关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设立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 对物业共有部分提供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基础管理服务,同时对区域内业主 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社区生活特约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2.21 物业服务企业 property service enterprise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2.22 物业服务专业供应商 professional property service provider 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托, 按照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专业的清洁、 园林绿化、 机电设备维保, 以及其他社区生活专业服务的机构. 2.23 物业服务合同 property service contracts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 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SZDB/Z 28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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