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3-07-22
1 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十月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2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望字(2017)第12-1 号致: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广西欧联设备安装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 接受公司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 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于2017 年9月22 日下发的《关于广西欧 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 简称 《反馈意见》 ) ,就《反馈意见》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3 《法律意见书》 中所述之本所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申请挂牌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 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根据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补充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 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3:公司业务中存在工程施工.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 在违反《建筑法》 、 《招标投标法》 、 《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筑

4 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的违法 发包、 转包、 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况, 公司承接项目的金额、 完成情况、 与发包人等是否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停业、降低业务资 质等级等风险,公司是否符合 合法规范经营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依据《建筑法》 、 《招标投标法》 、 《合同法》以及《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再次对公司的经业务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公司的业务合同、业务 资质证书等资料,对公司管理层和主管部门进行了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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