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3-07-22
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建发〔2018〕933 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

63 号)精神,加强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农民 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农 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落实实名制管

2 理责任.承包企业(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 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 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动态记录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基本 信息、从业信息、出勤记录、工资发放、诚信评价等方面的信 息;

用工企业(指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 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 工合同的约定和承包企业、用工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数额, 及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 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相关银行在收到建设单 位拨付的人工工资和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表后,应在

5 个工作 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资卡中.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使用和退还.对连续

3 3 年信誉良好、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以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对失信严重或者

3 年内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 提高保证金金额或缴纳比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 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行为的,在接到承建施 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工资保证金. 提高工资保证金使用效率,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 允许其优先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

四、创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 加强保证金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探索 推行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在同一地区承 建工程项目,只需按基准数额要求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对企业在该地区范围内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有效.积极推 行工程担保制度,鼓励引入保证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企业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及保证保 险等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五、实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 承包企业和用工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支付责任,按月足额 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克扣 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4筑工人维权告示牌" "工资发放公示表" ,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 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 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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