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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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 号2001 年12 月29 日发布,自2002 年3月1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 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 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 以下罚款.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按照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 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验就投入制造的,责令改正;

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第五条 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充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 规定履行的,责令改正;

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属经营性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 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 过三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第七条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

(二) 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 修理、 改造、 维修保养、 检验的;

(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修理保养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

(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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