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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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四)自然人的住所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 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

9 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 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例题】李某于

2012 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 需要,自2013 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

2014 年9月至

2015 年12 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

2015 年10 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2018-21 非法学)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五)特殊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 号. 【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 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 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 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三、法人

(一)法人的 出生 与 死亡 一般情形,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注销登记的,清算完成时终止) . 由此决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同一性. 【民法总则第

59 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考点:清算中法人的能力问题――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例题: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特征

1、独立人格――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等)

2、独立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不同于合伙和分支机构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责任财产

3、独立责任 (1)成员(股东)有限责任 (2)法人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3)分支机构可以承担相对的独立责任――无法承担的仍需法人承担 难点: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法人是承担有限责任么? 考点:总公司――分公司,一个主体! 母公司――子公司,两个主体! 例题:特朗普与金正恩手表厂共同出资,组建了特色篮球有限公司,聘请希拉里担任总经理.问:谁 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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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1)性质上的限制 ①享有人格权 ②不享有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身体权、健康权、身份权及继承权等 (2)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否? 例题: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 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能力 (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 (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人格被法人吸收)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责任能力(内外有别) (1)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 【民法总则第

62 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 (3)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人分立与合并时关于债务约定的效力 【民法总则第

67 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例题: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 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5)法人设立中设立人责任 【民法总则第

75 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 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 承担.

(四)法人的分类

1、我国法人的分类 【民法总则第

76 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

87 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 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

83 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 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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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第

84 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

85 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法人 应当设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

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格 非公司法人 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应当设理事会、应当设监事会 事业单位法人 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时即获法人资格 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获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 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应当设立权力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等执行 机构 分为须登记和免于登记两种 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时即获法人资格 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获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法人

2、传统民法理论对于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 公益法人 传统民法 社团法人 如,公司、学会、俱乐部 私法人 营利法人 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如,基金会、捐赠而成的寺院、图书馆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财产的来源 成员出资 社会捐赠 是否有成员 出资者为其成员 无 是否有赢利性 营利性、公益性 公益性 是否有意思机关 有无例题: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五)法人的终止

1、终止原因 法人解散;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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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准的,依照其规定.

2、法人解散的情形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 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 其他情形.

3、解散后的清算 【民法总则第

70 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非法人组织

1、含义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设立、责任与代表人 (1)设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3)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3、解散与清算 (1)解散的情形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法律规定 的其他情形. (2)强制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 、依客体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本分类中的常见考点归纳:

1、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需要掌握两点不同: (1)责任方式不同: 【民法总则

179 条】 、 【侵权法

15 条】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身权侵权 (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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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①侵害人身权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则有.何谓人格 象征意义的财产? 【侵权法第

22 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解释第

4 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 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例题: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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