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3-07-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2、24 层,邮编:518034 22, 24/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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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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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1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2 目录

第一节 引言.4

第二节 正文.5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5

二、 《反馈意见》问题 2.11

三、 《反馈意见》问题 3.14

四、 《反馈意见》问题 4.19

五、 《反馈意见》问题 5.23

六、 《反馈意见》问题 6.28

七、 《反馈意见》问题 7.29

八、 《反馈意见》问题 9.32

九、 《反馈意见》问题 10.35

十、 《反馈意见》问题 16.40

第三节 签署页.4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编号:GLG/SZ/A 4118/FY/2019-014 号致: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 或 科力远 )委托,担任湖南科力远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18 年10 月12 日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出具了《国浩律 师 (深圳) 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8 年12 月14 日就本 次交易审计机构变更情况及相关文件的更新情况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 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2018 年1月11 日就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涉及的问题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 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4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现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于2019 年1月3日下发的第

182122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及2019 年1月14 日下发的口头反馈意见 涉及的问题,出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 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

(二)》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 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

(二)》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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