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3-07-07
政府官网链接地址: http://www.

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338245.htm 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 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z2018{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 放管服 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 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 放管服 改革激发 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 号),我委组织制 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 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 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 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 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 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 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 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 控和质量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 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 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

2019 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 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 升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卫生健康委

2018 年5月17 日 附件

1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 置的消毒供应中心、 消毒供应室和面向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 应机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 器具、洁净手术衣、手术盖单等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 应,并开展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出具监测和检测结果,实现全程可追 溯,保证质量.

一、科室设置 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 技术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

二、人员配置

(一)至少有

1 名具有消毒供应管理经验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二)至少有

1 名具有

5 年以上医院感染管理经验的护士.

(三)至少有

3 名具有

3 年以上消毒供应工作经验的护士,其中

1 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至少有

2 名消毒员,按规定取得相应上岗证.

(五)至少有

2 名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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