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8-01
条款目录:阳光境外旅行尊贵保险条款 1.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意外)[2015](主)69 号2.附加境外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10 版) --- (阳光财险) (备-健康) [2010] (附)

1897 号3.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2010 版) --- (阳光财险) (备-健康) [2011] (附)

22 号4.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C00009332312017091103132 5.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2016 版) ---(阳光财险)(备-医疗保险) 【2016】 (附)

157 号6.附加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条款(2010 版)---(阳光财险) (备-健康)[2010](附)1899 号7.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其他)[2014](附)71 号8.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其他)[2014](附)70 号9.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 (备-意外)[2014](附)

11 号10.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附)14 号11.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附)13 号12.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14 版)--- (阳光财险) (备-意外)[2014](附)

21 号13.附加个人现金丢失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附)12 号14.附加年龄特约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其他)[2014](附)36 号15.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附)16 号16.附加旅程取消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附)18 号17.附加高风险运动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意外)[2014] (附)6 号18.附加家居保障保险条款(2014 版)---(阳光财险)(备-家财)[2014](附)72 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90 天(含)至85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 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父母为其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合同,还投保了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在被 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之前,本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 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本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 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 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 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为丧葬费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绑架意外 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 若可选部分未在保 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对该被保险人不产生任何效力.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 境外 )旅行期间,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基本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 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部分第

(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 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 《标准》 )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 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 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标准》 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 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 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 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残 疾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三项保险责任中的部分或全部.

(一)丧葬费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 保险人在丧葬费 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亲属探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 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 为准).如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 亲属探视费用包括: 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往返保险事故发生地处理丧葬事宜, 由被保险人 直系亲属实际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住所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 或在保险期间结束后、 发病之日起七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 保险人按本保 险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绑架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1、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绑架,且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绑 架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被绑架且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 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绑架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

2 项约定的绑架残疾保险金的, 绑架身故 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绑架,并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绑 架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简称 《标准》 )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 险金. 如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绑架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 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 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绑架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残 疾保险金. 本款绑架身故保险金和绑架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 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丧葬费的,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斗殴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避孕、不孕不育、节育、药物过敏、整容手术 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中暑、食物中毒、猝死,但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 情形下,则保险人对由急性病导致的被保险人猝死及因中暑或食物中毒导致的被保险人身 故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十)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景区、游乐场馆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恐怖活动;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辐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并支出丧葬费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作为劳务人员派出境外期间;

(五)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权期间;

(六)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留、服刑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 高风险运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参加旅游团过程中,自行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 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 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登 上前往境外的交通工具时(以较晚者为准)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或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 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 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 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 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保险金给付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 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 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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