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3-07-04
澳门日报认识澳门法律 同居与事实婚 (文章内容以见报日的法例为依) 2015.

05.25 见报 根臣凭值氖允,今年首四月的结婚注册超过一千一百六十宗,相比去年同 期下降大约两成.事实上,现今有部分男女可能不想受婚姻制度约束,於是会选择同居 而没有结婚.根晒娑,一男一女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其关系便会被视为 "事实婚",并且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双方的财产是"共同拥有"还是"各自拥有"? 在澳门,男女双方结婚时,除了要在民事登记局办理婚姻登记外,亦要选择一种财 产制度,规婚姻对夫妻财产所产生的效力. 《民法典》设定了四种财产制度,包括: "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取得共同财产制"和"取得财产分享制". 由於事实婚关系不等同於婚姻,并不适用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所以双方将来分开 时,并不须按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处理财产问题,双方各自的财产,仍属自己拥有. 在事实婚期间双方亦可能会共同拥有一些财产,例如双方以各占一半的联名方式购 入住宅物业.当双方分开后,各自仍然会拥有物业的一半业权,又或把物业转卖后,各 自取回相应金额的一半. 子女应由哪一方照顾? 若果在事实婚关系期间诞下子女,这时会出现对孩子的照顾,亦即法律上父母对未 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问题.按照规定,亲权的行使要视乎子女是否已经与父母建立 了亲子关系.有婚姻关系之下所生的子女,首先会与母亲建立亲子关系,接着,父亲 亦会基於与妻子的婚姻关系,由法律推定他是子女的父亲.此时,父母双方便会取得对 子女的亲权. 然而,在事实婚的情况下,由於男女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没有父亲身份 的推定,父亲必须透过"认领"来确立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如果父母双方在事实婚状况 下共同生活,并且向负责民事登记的公务员声明愿意共同行使亲权,则不管事实婚的状 况维持了多久,亲权均由双方共同行使.相反,如果没有作出上述声明,这时亲权便会 由实际照顾子女的一方行使,法律一般会推定由母亲照顾子女. 可否与其他人结婚? 由於事实婚关系不等同於婚姻,即使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但如果其中一方想与他人 结婚,事实婚关系的对方亦不能以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婚关系而阻止.此外,一旦对方与 他人结婚,原本事实婚关系亦会终止,因为法律不会同时承认存在一段"婚姻关系"与 一段"事实婚关系". 可否继承对方遗产? 若果在事实婚关系下其中一方死亡,这时便可能会涉及遗产继承的问题.按照《民 法典》规定,即使死者生前有订立遗嘱,首先亦要把遗产中的一定份额(一般是遗产总 数的二分一或三分一) 保留予特留份继承人 (例如父母、子女) ,这称为"特留份继承". 作出相关扣减后,才把死者余下的遗产依照其"遗嘱"分配.因此被继承人(死者)有 权透过遗嘱把遗产给予与自己有事实婚关系的人. 如果死者生前没有订立遗嘱,那麽扣减了特留份后的遗产,就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 承.其中,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 ;

第二顺 序是其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如父母) ;

而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就是与死者有事实 婚关系的人(但该事实婚关系须维持四年以上) .所以,只有在死者没有第一及第二 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又或虽有上述法定继承人,但他们均不接受遗产时,与死者有事实 婚关系的人才有可能继承死者遗产.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 《民法典》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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