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8-01
天安人寿福相伴定期寿险条款

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天安人寿[2018]定期寿险

006 号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保单工本费…1.4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解除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6 ?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 条款目录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保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未还款项的扣除 4.6 诉讼时效 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5.7 职业变更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 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6.释义 6.1 周岁 6.2 现金价值 6.3 身体全残 6.4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 6.5 意外伤害 6.6 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 具期间 6.7 交通事故 6.8 毒品 6.9 酒后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6.11 无有效行驶证 6.12 机动车 6.13 猝死 6.14 保单生效对应日 6.15 指定鉴定机构 天安人寿福相伴定期寿险条款

2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福相伴定期寿险条款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详见释义)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 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不低于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 并书面签收之日起一段时期,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 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 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 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 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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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 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 二十四时终止. 2.3 2.3.1 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 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 (详见释义)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或身体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 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见 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 2.3.2 航空意外 伤害身故 或身体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因交通事故(详 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与上述 2.3.1 身故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 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身故 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1-8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身 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2-15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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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9.自杀;

10.斗殴、醉酒;

11.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猝死(详见释义) ;

13.精神和行为障碍;

14.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第3-8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 费的交 纳、宽限 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 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 日(详见释义)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 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 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天安人寿福相伴定期寿险条款

5 ??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 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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