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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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 条 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送检.项目竣 工后, 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8 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办 法2002/2/1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 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 行. 已验收合格 是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 排放污染物 申报登记管 理规定 1992/10/1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 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排污单 位 ),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 排污申报登记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已登记,且已 监测合格 是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 监测、统计.

10 浙江省环境 污染监督管 理办法 2006/9/1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 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的, 不得排放污染物. 有许可证未超 标是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 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 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出现故障 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及时维 修设施排除故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对排放的污染物应当加强日常测试,保证污染物 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无能力自行测试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 位测试.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排污 口,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禁止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水、声检测合 格是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者车间租赁、承包给他 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 义务;

未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 包单位承担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 产生严重环境污染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 和其他条件. 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03 序号环保法律、 法规及其它 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否 符合

10 浙江省环境 污染监督管 理办法 2006/9/1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不 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 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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