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3-06-23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 保的决策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董事审议同意. 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有多项对外担保申请时, 必须逐项表决.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第十四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五千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全资子公司除 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 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风控部会同法务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需要 及时办理的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对合并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 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 由担保风险评估小组 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 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投资Ⅰ、Ⅱ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风险评估小组工作,负责所主管板块所属企业申请担保必 要性的审核工作;

(二)跟踪所主管板块所属企业被担保债务融资的资金使用、所投资 业务进展和偿还情况.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风险评估小组工作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和担 保风险评估,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二)建立对外担保的备查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

2、担保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担保方式.

(三) 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 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年度财务报表, 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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