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3-06-05

8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5、苏州勤安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0 年11 月5日出具苏勤内验(2010)第543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

2010 年11 月5日止公司已经收到赵海丁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

115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截至

2010 年11 月5日止,变更后的 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 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通过对公司历次出资过程中《验资报告》及历次增资款项缴纳的 汇款凭证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出资是真实、足额缴纳的. 第6页共41 页

五、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 见. ( 《反馈意见》 1.合法合规 之第 1.2.2 条) 回复: 经查阅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股东历次出资均有汇款凭证并办理了验资手续, 且经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审议,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资履行程序完备,合法合规.

六、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式 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 《反馈意见》 1.合法合规 之第 1.2.3 条)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如下:

1、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股东赵海丁实缴的注册资本

4 万元、 赵瑜实缴的注册资本

1 万元,合计为人民币

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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