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3-06-05

2、合格的供应商 2.1 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的,有一定技术 实力和生产规模,并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商或取得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授权的代理商, 均可投标,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2.2 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 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3 开标时必须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前述证 件已三证合一的,则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备查) 2.4 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结果告知函(原件装订入正本中,否则无效);

2.5 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函(原件装订入正本中,否则无效). 2.6 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投标费用

8 3.1 供应商应承担与投标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 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 (1) 投标邀请书 (2)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3)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 投标函格式 (5) 资格证明文件 (6) 投标报价表 (7) 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书 (8) 附件 (9) 技术参数 4.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 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供应商将承担其风险.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天前按投标邀请书 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函、 传真等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日期前十 五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 商,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十五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 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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