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3-06-04 |
1770 万元,环保投资
1730 万元,项目主要对厂内现有 的1-6#炭黑生产线尾气燃烧炉燃烧废气进行 SCR 脱硝技术改造.
经 我局审核, 本项目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同意审批,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项目在营运期做好以下工作:
1、1-6#燃烧炉废气经排气袋滤器+脱白塔+GHH 升温+补燃 SCR 脱硝处理,通过 65m 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气体排放满足《山 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2、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 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标准的要求.
3、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并交有资质单位 处置,暂存设施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标准的要求;
生产中若发现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 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二、齐河县环境监察大队做好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该项 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 告.
三、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重新报我局审批.
四、自本批复之日起,项目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 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公章2019 年4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