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9-08-01
保险中介人 素质保证计划 一般保险考试 研习资料手册 序言 本研习资料手册是专为参加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中的『一般保险』考试 的考生而编写的.

本手册主旨是对这课题作出初步介绍,而试题将按本研习资料 手册来拟定.倘若考生有意更深入探讨某些论题,可通过阅读手册内所列出的参 考资料,藉此进一步理解其内容. 我们非常感谢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允许本局采用部份由该处为素质保证计划 而编制的研习资料手册.同时,亦必须鸣谢澳门保险公会、澳门保险业中介人协 会及澳门保险专业中介人联会,在编纂本手册的过程中所给予的宝贵意见 及协助. 如有必要时,我们会再编纂新版或更新现有内容.尽管编写时已力臻 完美,内文或仍有错漏或不善之处,还望不吝 正,待再版时得以订正. 初版:2001年12月?1999年香港保险业监理处 ? 2001年澳门金融管理局 本研习资料手册可於澳门金融管理局网页免费下载,网址为 http://www.amcm.gov.mo,如 未经澳门金融管理局及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事先许可,不得翻印本研习资料手册的任何部份 作出售或牟利用途. i 目录 章次 页次 1. 核保及保单用词 1/1 1.1 投保书及重要事实 1/1 1.1.1 重要事实及风险估定 1.1.2 道德及实质危险 1.1.3 投保书 1.1.4 取得重要事实的方法 1.2 核保程序 1/7 1.2.1 报价 1.2.2 投保书 1.2.3 发出暂保单、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1.2.4 保费 a. 计算方法 b. 缴付保费与有效承保的关系 1.2.5 徵款 1.3 保单用词及条款 1/12 1.3.1 保单及保单附表 1.3.2 一般不受保项目及条款 1.3.3 自负额、免赔额及起赔额 1.3.4 保证、条件及陈述 1.3.5 一般、特定及业界除外责任 1.4 续保及取消 1/20 1.4.1 续保 1.4.2 取消条款的应用 2. 强制性保险 2/1 2.1 汽车保险 2/1 2.2 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保险 2/5 2.3 旅行社职业民事责任保险 2/7 2.4 装置宣传物及广告物民事责任保险 2/8 2.5 游艇民事责任保险 2/10 ii 2.6 律师职业民事责任保险 3. 保险产品 3/1 3.1 健康保险 3/2 3.1.1 个人意外及疾病 3.1.2 医疗保险 3.2 综合或组合保单 3/6 3.2.1 家居保险 3.2.2 旅游保险 3.2.3 商业保险组合 3.3 财产及经济权益保险 3/11 3.3.1 火灾及特殊危险 3.3.2 全险 3.3.3 盗窃 3.3.4 玻璃 3.3.5 金钱 3.3.6 忠实保证 3.3.7 保证 3.4 工程保险 3/22 3.4.1 锅炉爆炸 3.4.2 机器损坏 3.4.3 建筑全险 3.4.4 安装工程全险 3.5 责任保险 3/24 3.5.1 公众责任 3.5.2 产品责任 3.5.3 专业赔偿保险 3.6 水险 3/26 3.6.1 船体 3.6.2 货物 3.6.3 游艇 4. 理赔 4/1 iii 4.1 有效索偿 4/1 4.1.1 有效索偿的法律要求 4.1.2 无效索偿 4.1.3 影响索偿的保单条件 4.1.4 受保人损失后的责任 4.1.5 文件证明 4.1.6 有关专业人士的职能 a. 检验人 b. 理赔师 c. 工程师 d. 理赔代理人 e. 检验代理人 f. 海损理赔师 4.2 理赔 4/7 4.2.1 仲裁条款的执行 4.2.1 理赔方式 a. 支付现金 b. 直接支付修葺开支 c. 重置 d. 恢复原状 5. 客户服务 5/1 5.1 客户服务及其重要性 5/1 5.1.1 客户服务的重要性 5.2 保险公司服务方针及操守准则 5/2 5.3 客户服务标准及其执行 5/3 5.3.1 客户服务标准的执行 5.4 保险公司的法律及监管责任 5/4 5.5 支付及收受回佣的法律后果 5/5 一般保险字汇 (i)-(x) iv - o - o - o - v 应考须知 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如果你在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中选考本科目的同时 也须选考『保险原理及实务』一科.虽然考试规则并没有要求你先参加该科 目的考试,但这种安排却明显是合理的.该科目提供一项进修的基础,其中 很多专有名词及概念,属於本科目假设已可掌握的知识. 应考人士宜熟读研习资料手册各章.现列明各章在考试中的比重,以便 参考. 章次 比重

1 30%

2 20%

3 20%

4 15%

5 15% 总数 100% vi

1 核保及保单用词 在本章及随后各章,我们将研究如何应用在「保险原理及实务」核心科目 介绍过的原理及用语.从该科目的研习资料手册里,你可以记起核保涉及的两 个重要过程: (a) 风险的选择(即判断它们的可保性);

及(b) 决定合约的条件. 紧记这个简单撮要,将大大帮助我们t解本手册以下的内容. 1.1 投保书及重要事实 请好好记住下面的基本定义,同样有助我们明白随后的讨论: (a) 投保书亦可叫做建议书,不过后者在人寿保险用得较为普遍.投保书是 一种问卷形式的文件,当提出保险保障申请时,需要由投保人填写.我 们将在下面1.1.3对它们作更深入的探讨. (b) 重要事实是指一些事实,足以影响一位谨慎承保人对风险接纳与否的决 定,或以何种条件接纳.虽然律师可能有争论的空间,然而实事求是的 专业承保人会同意重要事实对风险的可保性及需要附加不同的条件是有 关系的.这些内容我们将於1.1.1更深入研究. 需要提起的是,在商法典下的保险合同中,不论保险人有否提出明确的问 题,每位投保人都有义务披露所有重要事实;

这是一种最高诚信原则下的申报 实情责任. 1.1.1 重要事实及风险估定 (a) 重要事实(需要申报的实情) 我们在前面已接触过重要事实的定义;

这里有另一个对它的 描述:「必须申报的实情」(根,让承保人对有关风险作出 专业的估定).可以包括的事实如下: (i) 牵连的风险大於正常所假设的,例如被保险人的建筑物内藏有高度可燃性的物料(火灾保险),然而被保险人的职业不 可能让他人合理地作出这项假设;

(ii) 牵连的潜在损失大於正常所假设的,例如把黄金及其他贵重物品,存放於一般人不会相信储存这类物件的普通储物柜 内(盗窃保险);

1/1 (iii) 涉及过往的损失或索偿的经验;

(iv) 涉及过往不佳的保险经验,例如遭拒绝受保,或被其他保险人加诸特别的条件;

(v) 描述及协助t解拟投保之标的物的本质;

(vi) 可能影响保险人的法律权利,例如一些贸易的特别条件,基 本上已把未来任何的代位权给了其他人(产品责任等). 注: 上述的名单并不完整.在特殊的环境下,任何事实都可以是重要 的. (b) 「非重要」事实(不必申报的事实) 很明显地,考虑可保性或合约条件时,任何与保险人无关,或对 后果没有影响的资料,都没有披露的需要(例如某人打算购买火险 时的确实岁数) .不过,有些事实可能符合1.1的定义,然而没有 披露的必要,因为民法典已裁定它们可豁免於一般的申报实情责 任.包括的事实如下: (i) 改善或减低有关风险,例如设置花洒系统(火险);

(ii) 属於常识的事情,例如澳门需要面对台风的风险(特殊危险 保险);

(iii) 保险人应该已经知道的事,例如不同职业涉及的一般过程及危险(雇员补偿保险);

(iv) 在合理情况下不预期投保人知道的事,例如他并未知悉自己正在罹患脑肿瘤症(个人意外保险);

(v) 公开予人发现、但在保险人或代表保险人进行的检验 中并未曾发现的事,例如与公众责任保险有关的事;

(vi) 应该经已成为保险人进一步查询的事,例如在投保书上并未作答或虽然完成但答案含糊的问题. 注: 1. 披露重要事实属於投保人的法律责任,然而法庭十分抗拒把 这项规定变为保险人强而有力的武器.如果保险人并未提出 有关的明确问题,法官便会要求有力证,证明有关的资料事实上属於重要的.同时,对於任何提供的资料,法官要求的是万分认真小心的态度.因此,若有任何蛛丝马迹显 示保险人应作而未作提问,或正常情况下应留意而未留意的事,便会在任何正式纠纷中构成对保险人不利的条件. 1/2 2. 所指的正常情况是,在任何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便有责任证明一项事实其实是重要的,而所提供的资料并不足够.这不是一种经常容易履行的职责. (c) 风险估定 这个部分简述厘定风险可保性的过程,并且如果它是可保的,所 应提出的合约条件;

我们将於以下部分对这些考虑作出检视.然 而对於一般保险(与人寿保险有别),风险评估是一种持续的、或 最低限度是一种可重覆的步骤.它出现於: (i) 保单开始的阶段,即当首次建议投保该风险的时候.这是明显的事,然而再次评估的需要或机会亦会随之出现;

(ii) 保单续保的时候.一般保险通常是为期一年的合约,合约双方不受必须继续的义务所约束.当然,正常情况下保险人 希望把生意留住,然而续保却提供一个再次检讨可保性及条件的机会.一个新的机会便告出现;

(iii) 与索偿有关(或建议对目前条件进行重要的更改,例如增加 保额等).受保障的风险的原有情况可能出现了坏的转变, 以及在索偿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一些事实(涉及该风险或该 被保险人)导致作出重新考虑.很多一般保险的保单都设有 取消条款,虽然在保单生效期间较少使用,但如果情况适合,应用的机会还是存在的. (d) 风险估定因素 本手册稍后部分集中讨论一些承保上值得留意的地方,然而在这 阶段介绍一下风险评估可能包括的重点,亦是颇为有用的: (i) 接纳(在任何条件下):我们经常很容易说「不」,但如果经 常说「不」,便会很快被辞退或失掉生意;

(ii) 标准保费?:如果风险属於可保的,我们是否需要比正常较 高的保费、或该风险是否值得提供折扣? (iii) 标准用词?:我们可否发出一般的保单,或需要作出修改(或甚至一些特别草拟的用词)? (iv) 保证:我们是否需要坚持被保险人作出一些行动,或避免作 出一些行动,才可把风险变得可保?见以下1.3.4;

(v) 自负额/免赔额:我们是否希望撇除小额索偿及/或要求被 保险人分担本身遭遇的损失?见以下1.3.3;

1/3 (vi) 专家协助:我们是否需要技术方面的进一步资料?有可能在 开报最后条件前,需要检验人或其他专业人员(医学、工程 等)参予协助. 我们将会再次碰到大部分这些考虑事项,但有一点需要紧记,以 认真态度及在适当时间进行风险评估,是保险业务成功的基石. 未能成功进行这个过程,或苟且地进行,都意味过多的命运安排.这不是保险,而是赌博! 1.1.2 道德及实质危险 承保人对特定建议进行评估时,他需要对该风险争取一个全面的t 解.当然,他还需把其他因素考虑在内,例如市场状况、本身公司的市 场推广及业务哲学、个人或公司的保费目标等.只要涉及的仍是风险主 要(或内在)的技术性特质,那麽他便应从两个重要方面得出估定的结果: (a) 实质(物质)危险 我们先考虑实质危险,因为它较易理解及辨别.它指的是风险的 客观特质,即属於明显及容易被确认的因素,直接影响索偿出现 的机会或严重程度的可能性. 危险在这里的英语用词 hazard 的通常意义与另一英语字 danger 相同,或与其他这类含有不利意思的解释相近.用於实 质(或道德)危险的背景时,采用其他如「特点」 characteristic (或 feature )一类的字眼可能较佳.这样更能准 确地表达对它的看法,因为重点在於考虑风险的主要本质,而它 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由此可知,「好的」或「优异」的 实质危险也是千真万确存在的事,只要该标的物及其他有关因素 的本质,能令索偿的机会大减便可(替室外混凝土泳池提供火险等). 大多数情况下,实质危险涉及常识方面的事情,而在不同类别业 务中,能够影响实质危险事物的例子亦显而易见.我们可以谈论 几个有代表性的例子,巩固一下在这方面的理解: (i) 建筑材料 例如建筑材料对火险有明显的重要性.当木制建 筑物比同类型非易燃建筑物比较时,前者很自然地可能需要缴付 较高的保费. (ii) 对盗贼的吸引力 对於盗窃保险的可保性或需缴的保费率来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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