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3-05-26

201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且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的《北京 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2005 年12 月27 日修订,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2005 年12 月27 日修订,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审计报告》 指 大信于

2010 年8月10 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10]第3-0234 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天银股字[2010]第057 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 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本工作报告 指 天银股字[2010]第058 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 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元指人民币元 注:本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若公司股权结构中百分比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 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律师工作报告 11-5

一、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天银股字[2010]第058 号致: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 、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 ,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工作报告.

第一章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是

2002 年12 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负 责人为朱玉栓.本所主要业务包括:企业改制、首次股票发行与上市(A 股、B 股、H 股、红筹股) 、上市公司再融资(增发、配股、可转债) 、上市公司收购重 组、金融业务、诉讼仲裁等.本所律师在证券法律服务方面业绩显著,已经为全 国上百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成功发行上市提供了法律服务,客户遍及电信、汽车、钢铁、有色金属、制药、房地产、机械、商业、农业、银行、黄金、化工、 建材、高科技等行业. 律师工作报告 11-6

(二)经办律师简介 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服务工作, 本所成立了以朱振武律师为负责人的项 目工作组,其中律师

3 名,律师助理

2 名.朱振武律师、谢发友律师、刘煜律师 为本项目《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 朱振武律师,本所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现持有

11101199610865797 号《律师执业证》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 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执 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承办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加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为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 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鸿宝业房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安徽皖维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隆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山鹰纸 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升果汁有限公司、中国锆业有限公司、通化双龙 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十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股票发行与上市以及增发、 配股、 可转债、债券发行、股权分置改革、资产证券化、重大资产重组、境外上市、常 年法律顾问等业务.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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