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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科学

2015 年第

5 期 再论我国房产税立法的 目标定位与价值选择 * 刘汉霞 [ 提要] 明确立法目标是房产税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但目前盛行的多元目标论因固守传统国家主 义观而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其合法性问题一直饱受质疑,其合理性也因试点效果欠佳引发热 议.

立法目标定位的不合理将给房产税改革进程带来不可预期的负面效果,也会影响居民对该税的遵 从度.因此,有必要强调房产税的财产税本质,突出其受益性特点,明确房产税与公共服务的对应 性,确立以保护纳税人权利、实现居民公共服务需求为核心的立法目的,以推动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 真正落实. [ 关键词] 房产税 保有税 权力本位 权利本位 公共服务 [ 中图分类号] D922.

22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000 - 114X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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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价值或房租收入为计征依据的一种财产税.目前,世界 上已有

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房产税,且大多数将其作为满足当地居民公共服务需求的主 要财源.房产税在我国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从夏朝的 贡 ( 相当于土地税) 、周朝的 廛布 ,到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 市廛输钞 ,再到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实际上都 属于对房产课税.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包括房产税在内的

14 个税种,但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 我国开始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土地实行公有制,绝大部分房地产属于国家 和集体所有,土地买卖和转让被禁止,房屋产权交易和出租也受到严格限制,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也日益缩小,因而使房地产市场和相关的税收制度在以后的近三十年时间内几乎名存实亡① .直到1986 年,国务院制定了 《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始面向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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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文系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地方政府经济调控行为法治化研究 ( 项目号 x2fxD2152450) 及中央高校后期资助课题 我国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的法律机制研究 ( 项目号 x2fx D214283w)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税收公平正义价值下房地产税立法的顶层设计研究 ( 项目号 14BFX098) 的中期研究成果. 收房产税,才有了实质意义上的房产税.但该条例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五类房产排除在 外,免征房产税. 自2011 年沪、渝两地开始房产税试点以来,有关房产税的各种争议从未间断,目前房产税 试点扩围暂无进展,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 、 提高直接税比重 和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出台房地产税法是大势所趋② .在现行体制下,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是一个 复杂的系统工程,房产税的推出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因此房产税的功能定位 实际上决定了整个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是必须首先明确的重点问题.针对房产税立法目 标,理论界大体形成了三个主流观点,即: 稳定房价;

调节居民收入分配;

增加地方政府收入. 但沪渝房产税试点的客观效果及房产税法滞后不能不让人反思我国房产税的目标定位是否明确合 理? 在现代民主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才能落实 税收法定 原则? 本文试结合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客观功效对现有理论观点进行评析,对我国房产税立法的 目标定位与价值选择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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