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3-05-19
1 附件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 会精神, 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 ―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 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 号) 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 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 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海 洋局等部门就针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 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 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 严重违法失信名

2 单 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 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 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

该市场主 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 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 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对相关领域从业资格或权利的限制:

1、对勘探开发企业,将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办理石油、 天然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的重要参考,情节 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企业,责令停止实施石 油作业.

3、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停 止实施作业、责令限期改正.

4、对有关原油加工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使用进 口原油, 或取消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 或暂停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暂停成品油加工出口业务、暂停安排进口允许量或出口配额,列于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

5、对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撤销原油、 成品油经营许可,列于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期间不得再次申请 经营许可.

6、对城镇燃气经营者,将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为申请办

3 理或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燃 气经营许可证.

7、对海洋油气开发项目,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恢复 原状,恢复生产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8、对违法使用海域进行油气开发企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 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收回海域使用权.

9、对油气开发项目违规进行海底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 施工及相关活动,采取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等措施.

(二)安全监管监察方面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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