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8-0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Gas Cylind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4年9月5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前言2008 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起草任务书.

2008 年5月, 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程》 起草的原则、 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 结构(章节)框架, 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8 年10 月、2009 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 第三次起草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并且形成了《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 年9月,起 草组在浙江上虞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011 年4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1]19 号文上网征求 意见.2011 年9月,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工作会议,对《规程》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2011 年12 月,起草组根据第五次工作会议的精神 修改并且形成《规程》送审稿.2012 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4 年9月5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 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 全,在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充装和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提出气瓶安全监 察工作的具体规定.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胡军韩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吴粤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张保国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黄强华 吴燕吴红刘守正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薄柯梁琳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孙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谭久克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廖洋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潘向华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马夏康 尹谢平 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浙江大学化工机械研究所 郑津洋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王红霞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目录1总则・1)

2 材料・6)

3 设计・9)

4 制造・14)

5 气瓶附件・17)

6 充装使用・21)

7 定期检验・26)

8 附则・29) 附件 A 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 30) 附件 B 气瓶标志 32) 附件 C 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40) 附件 D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46) 附件 E 气瓶国家标准目录・48)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5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

1 ―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 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 0.4L~

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 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 等于 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 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的无 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 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 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见附件 A. 注1-1:车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按相关标准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 1.2 中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F001)的规定;

车用气瓶(注1-2),除符合本规程外,还 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9)的规定. 注1-2:本规程中涉及到的车用气瓶,是指用于盛装车辆燃料(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 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 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 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应当符 合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和检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标 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准.由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出现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超出现 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情况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 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并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 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意见.企业标准 超出本规程规定的内容应当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 并且按照本规 程附件 A 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 1.6 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 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 的依据、数据、结果以及经评审的企业标准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 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使用.产品生产和型式试验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 1.5 的规定. 1.7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 《气瓶型式试验规 则》(TSG 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其设计文 件方可用于制造.气瓶上所配置的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有规定的,应 当先进行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 1.8 进口气瓶 进口气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规定. 1.8.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本规程 1.7 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 1.8.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相应标准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制造符合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

(2)对于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或者其所采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要 求等与中国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气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 技术机构进行评审. 1.8.3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进口气瓶应当经核准的具有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称监检机构) 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 1.8.2 的规定,其中进口气瓶的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 1.14.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

3 ― 4.10 的规定. 1.8.4 临时进口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是指进口到境内并且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充装 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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