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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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 皖民办字〔2017〕189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 工作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 机构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规范化管理,保障机构及人员 安全,省民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规范》,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7 年11 月13 日 安徽省民政厅文件 -

2 - 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让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更好地保障供养人 员,加强供养机构及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 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民政部门.城乡特困人 员供养机构 (以下简称供养机构) 及人员, 集中供养人员 (以 下简称供养人员).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应加强对供养机 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应坚持说服教 育,启发自觉;

坚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坚持落实制度, 不分亲疏;

坚持依章依规,廉洁自律;

坚持互助尊重,和谐 融洽的原则.在继承和发扬尊老爱老敬老的基础上,根据本 区域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新情况,把握新特 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做好管理基础工作. -

3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供养机构管理工作,供养机构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 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供养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并负责管理;

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联合建立供养机构的,以 供养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其 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管理.其他特困人员 供养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 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机构负责人、医(护) 人员、财务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工作人 员可以专职,也可兼职. 第七条 供养机构负责人由供养机构所在乡 (镇) 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得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聘任.供 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 原则,由供养机构负责人提出聘用人数,再由乡镇、街道核 准实施,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供养机构工作人员 的招聘也可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 定用工办法,组织实施. -

4 - 聘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的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 不得超 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议 研究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测评. 第九条 聘用供养机构负责人应与乡 (镇) 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 签订聘用协议书;

其他工作人员应与供养机构签 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供养机构主要职能:

(一)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建立供养人员管理委员会,开展日常的管理服务工作,并接 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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