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3-05-11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本次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和进度做 出的,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 17,552.29 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且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且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所以监事会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国新能源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中金公司经核查后 认为:

1、 国新能源本次以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和利息收入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 本次以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改善公司的资金状况,降低财务费用,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 》等相关规定;

中金公司对国新能源此次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 、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8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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