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3-05-06

1974 年《职业癌公约》(第139 号)要求缔约方 定期确定其职业性暴露必须予 以禁止或必须经过核准或加以控制的致癌物质和制剂…… (第一条).公约缔 约方 应尽力将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暴露于其范围内的致癌物质和制剂,代之 以非致癌物质或制剂或代之以较少危害的物质或制剂;

在选择替代的物质或制剂 时,应考虑到它们的致癌性、毒性及其它特性 (第二条)2 .

1986 年《石棉公约》(第162 号)规定, 如属保护工人健康所必须及技术上 可行,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a) 如有可能,使用经科学 鉴定无害或危害较小的其它材料、产品或替代技术取代石棉,某些类型的石棉或 含石棉的产品;

(b) 在某些工作程序中全部或部分禁止使用石棉、某些类型的石棉 或含石棉的产品 (第十条)3 .《石棉公约》禁止使用青石棉和含此种纤维的产 品,并禁止以任何形式喷洒石棉.

1990 年《化学品公约》(第170 号)要求 在某出口化学品的会员国因工作安全 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此种禁用的事实和原因应由该 出口会员国通知进口化学品的国家 (第十九条)4 . 第九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关于石棉的决议(2006 年)规定,消除今后使用石棉以 及识别和适当处理目前使用的石棉是防范工人接触石棉以及预防今后与石棉相关 的疾病和死亡的最有效措施.决议还表示,1986 年《石棉公约》(第162 号)不 应当用于为继续使用石棉进行辩解或认可.决议鼓励各国批准和实施

1986 年《石 棉公约》和1974 年《职业癌公约》的规定;

促进识别和适当处理目前以任何形式 使用的石棉;

并把防范工人接触石棉的措施纳入国家职业安全和卫生规划

5 .

2 国际劳工组织

1974 年《职业癌公约》(第139 号)和国际劳工组织

1974 年《职业癌建议书》(第147 号);

全文请见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index.htm.

3 国际劳工组织

1986 年《石棉公约》(第162 号)和国际劳工组织

1986 年《石棉建议书》(第172 号),全文请见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index.htm.

4 国际劳工组织

1990 年《化学品公约》(第170 号)和国际劳工组织

1990 年《化学品建议书》(第177 号),全文请见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index.htm.

5 关于石棉的决议.《第九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日内瓦,2006 年5月31 日C6 月16 日.安全和健康 委员会的报告》.日内瓦,国际劳工大会(《临时记录》No 20),附件 20/69,请见 http://www.ilo.org/ public/english/ standards/relm/ilc/ilc95/pdf/pr-20.pdf. 为消除石棉相关疾病制定国家规划的纲要 /

3 多边环境协议 有两项主要的多边环境协议对石棉的国际贸易和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关于对国际 贸易中的某些有害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在其附件三 中(须经过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物质)包括所有种类的闪石类石棉

6 .2006 年鹿 特丹公约缔约方会议决定,温石棉符合纳入公约附件三的要求和标准,2008 年的 会议应进一步考虑将其纳入附件三

7 .此外,根据关于控制有害废物跨界运输及其 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8 ,含有石棉尘土和石棉纤维的废物被视为有害废物(附件一, 项目 Y36 ),因此必须进行严格控制. 世卫组织建议 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敦促会员国特别注意可避免接触是一个因素的癌症,尤 其是在工作场所和环境中接触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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