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3-04-30

397 的质量控制要求. 6.1.3.4 采样枪、过滤器、连接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使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用空 气吹扫

2 次~3 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

2 次~3 次,经吹扫清洗后的连接管、气袋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 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 10%的气袋、采样罐等可重复使用器材,其待测组分含量 应不大于分析方法测定下限,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6.1.4 样气采集 6.1.4.1 若排放废气温度与车间或环境温度差不超过 10℃, 采样枪可不用加热;

否则采样枪需加热 (有 防爆安全要求除外) , 手工采样枪前端的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材料, 过滤器、 采样枪、 采样管线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温度高 10℃,但最高不宜超过 160℃. 6.1.4.2 使用气袋法采样操作应按照 HJ

732 中的规定执行, 采集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 80%. 使 用气袋在高温、高湿、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

5 分钟,待 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样分析,气袋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排放温度或露点温度高 10℃,但最高不宜超 过120℃.分析标准方法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6.1.4.3 废气中湿度对监测结果存在影响时,应按 GB/T

16157 的要求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 然后再连接采样袋, 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 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应合并计入样品 气浓度. 6.1.4.4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采气量应按照其方法标准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验证后 可用气袋采样后测定,验证方法按 HJ

732 中规定执行. DB11/T 1484―2017

4 6.2 无组织排放 6.2.1 采样点位布设 6.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采样点布设按 HJ/T

55 规定执行.地方排放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 执行. 6.2.1.2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的,无组织排放采样点 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2.1.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的,无组织排放采样点设置在生产设 备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2.2 采样频次及时段 6.2.2.1 排放源连续排放时间大于 1h 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使用采样罐或 气袋采样时,恒流采样时间一般应不少于

45 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

或者在 1h 内以等时间 间隔采集

3 个~4 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6.2.2.2 间歇性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

2 个~4 个间歇生产过程,气袋采气 量不小于

10 升;

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 个~4 个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6.2.3 采样容器要求 6.2.3.1 无组织排放采样应优先使用采样罐,罐体积不少于

6 升,采样罐的清洗、采样、真空度检查、 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按 HJ

759 的规定执行. 6.2.3.2 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样体 积.

7 安全防护要求 7.1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符合 GB 3836.14 规定的危险场所,应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择现场采样、监 测用电气设备的类型,选用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按 GB3836.1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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