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3-04-24
0830007/AZ/cj/ewcm/D47 3-3-1-1-1 关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 或 发行人 )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 指派陈巍、翁晓健律师(以下简称 本 所律师 )作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出具了 《关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关于张家港富瑞特 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 律师工作报告 ), 现根据股份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2069 号《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 特就有关事宜 及股份公司

2010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后财务状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再次履行了审慎核查的义务, 并对反馈意见的落实 情况提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做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 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830007/AZ/cj/ewcm/D47 3-3-1-1-2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答复 一. 实际控制人邬品芳、黄锋对发行人共同控制情况(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

(一)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邬品芳持有发行人 18.85%的股份, 黄锋持有发行人 18.85%的股份, 两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37.7%的股份, 共同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邬品芳和黄锋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

1 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共同控制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对富瑞锅炉及发行人历年来重大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及决策 记录的核查, 富瑞锅炉自成立以来已按照 《公司法》 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并依法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 富瑞锅炉于

2008 年7月30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 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逐步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 制定了《公司章 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独 立董事制度》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财务管理制 度》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筹资管理制度》 、 《控 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治理规则和内 部控制制度.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富瑞锅炉历年来重大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及决策 记录的核查, 近三年来在富瑞锅炉及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上, 邬品芳和黄锋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规则行使表决权, 并在表决时 保持了一致意见. 0830007/AZ/cj/ewcm/D47 3-3-1-1-3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关 公司治理制度, 并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要求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公司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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