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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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附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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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电话:010-65882200 传真:010-65882211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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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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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6

三、 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1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7

六、 发起人和股东.1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9

八、 发行人的业务.2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8 十

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3 十

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4 十

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订与修改.34 十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4 十

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5 十

六、 发行人的税务.35 十

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36 十

八、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36 十

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7 二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7 二十

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7 二十

二、 结论性意见.37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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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并具 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共同核准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 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以下简称A股)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 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并进而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 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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