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3-04-21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乐从市监分局 顺市监(乐)案公【2017】9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乐罚字【2017】18 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名称 佛山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乐从华乐分店 注册号 91440606787997464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燕珍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河滨北路

60 号华乐大厦二层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 定的食品 主要违法事实

2017 年2月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顺 德区乐从镇河滨北路

60 号华乐大厦二层的经营场 所进行检查:该场所门口有 顺客隆 香港股票代 号974?华乐店 华乐大厦 等字样,面积有

2500 平方米, 现场有

20 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零售业务, 在该场所内发现有包装上印有 泛龙 孜然牛肉香 素食 (挤压豆粉熟食) 净含量:90 克2017/01/14 品名:孜然牛肉香素食 配料:黄豆粉、食用植物 油、信用盐、辣椒、孜然、香辛、蚝油、食品添加 剂(谷氨酸钠、双乙酸钠、山梨酸钾)、食用香精 产品标准号:SB/T

10649 受委托商:长沙县泛龙 食品有限公司 (条形码:6935071200438)等字样 的预包装食品

10 包(以下简称涉案食品).

在该 场所里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6787997464Q 的营业执照,有许可证编号 为SP4499001510468943 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我局 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食品进行执法抽检, 抽样基数 为10 包,样本数量

10 包,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现场 陪同进行抽检工作. 我局于

2017 年5月16 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检 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顺监乐验告字 [2017]1401000 号)及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 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N171970),其中检验报 告显示未检出 双乙酸钠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 有异议,不要求申请复检. 经查, 当事人于

2017 年1月19 日从广州市锐 龙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食品共

20 包(生产日期 均为

2017 年1月14 日),并于

2017 年1月22 日 开始在上述经营场所内销售.2017 年2月24 日, 当事人现场货架上有待售涉案食品

10 包,我局对 上述涉案食品进行了执法抽检(样本数量

10 包), 我局支付购样费

38 元.上述涉案食品购进价 2.79 元/包,销售价 3.8 元/包,货值

76 元,至2017 年2月24 日全部售出(包括执法抽检中的

10 包), 获经营额

76 元,获利 20.2 元.当事人提供涉案食 品的商品验收单、商品日进销存列表予以佐证.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通过我局对涉案食品进行执法抽检, 经广东产 品质量监管检验研究院检验得出涉案食品中未检 出 双乙酸钠 此成分,然而,涉案食品标签的配 料部分标注有 双乙酸钠 ,出现了明显的矛盾, 涉案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 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 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 负责. 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指的 ……经营……标签……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食品…… 的违法行为.但在我局进行调 查后发现,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 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及查验了涉案食品检验 合格证明文件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 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 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 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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