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04-04
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

):(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法律意见书 8-3-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信达首科意字[2019]第001-01 号致: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 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 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本所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审核)z2019{55 号《关于广州方 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之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 法律意见书 8-3-2 各项声明, 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2019 年1月, 刘军将其持有发行人 2%的股份转让给黄埔斐君, 将1.91%的 股份转让给嘉兴永彦.2019 年3月,叶勇将其持有发行人 3.33%的股份转让给 小米基金. 对于新增股东,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二)》之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回复:

2019 年1月,黄埔斐君、嘉兴永彦通过分别受让刘军持有的发行人 2.00%、 1.91%的股份而成为发行人的新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刘军不再持有发行人股 份.

2019 年3月, 小米基金通过受让叶勇持有的发行人 3.33%的股份而成为发行 人的新股东.除此以外,发行人在申报前一年不存在其他新增股东. 发行人在申报前一年的新增股东黄埔斐君、嘉兴永彦、小米基金的相关情况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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