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3-04-02

2016 年1月12 日出具的 瑞华审字【2015】

16020068 号 《审计报告》 河北省工商局 指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沧州市工商局 指 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沧县工商局 指 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 》 《公司章程》 指2014 年6月21 日, 四星股份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 《沧州四星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指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 理制度》 指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指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指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 指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报告期 指2013 年1月1日至

2015 年9月30 日元指人民币元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沧州四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接受公司的委托,担 任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监督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四星股份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 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四星股份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中的内容;

但四星股份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已对四星股份相关文件中引用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审 阅和确认.

4、四星股份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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