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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020.40 Z

04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2311―2016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 -

12 -

20 发布

2017 -

01 -

01 实施 四川省环境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 2311―2016 I 目次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实施与监督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岷江、沱江流域范围及区间划分

8 DB51/ 2311―2016 II 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 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改善岷江、沱江 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

2016 年12 月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1 月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51/ 2311―2016

1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岷江、 沱江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 值及监测、监控要求,同时规定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岷江、 沱江流域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也不适用于单一行业 类型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相应的行业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不受有关区县名称变更及行政区划变更影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493 水质 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DB51/ 2311―2016

2 HJ/T

86 水质 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岷江、沱江流域 Minjiang and Tuojiang river basins 四川省境内岷江、沱江干(支)流流域及其封闭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阿坝、成都、眉山、乐山、 宜宾、甘孜、凉山、雅安、德阳、资阳、内江、自贡、泸州

13 个市(州) ,具体流域范围及区间划分见 附录 A. 3.2 污水 wastewater 受一定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排出水.污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3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 3.4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市、区、县、乡、镇通过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 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初期雨水和工业废水) ,其污水处理设施接纳 工业废水比例≤30%且处理规模≥1000 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 3.5 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or industrial park 通过纳污管道方式收集污水(工业废水接纳比例>

30%) ,为两家及以上不同行业排污单位提供污 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区域(如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 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

包括多产品单一企业内执行两种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 3.6 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or single type industry 为两家及以上同行业类型排污单位 (执行同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 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 企业或机构. 3.7 DB51/ 2311―2016

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sca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s 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存栏量≥300 头猪的畜禽养殖场.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 养殖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 只蛋鸡、30 只鸭、15 只鹅、60 只肉鸡、30 只兔、3 只羊折算成

1 头猪,1 头肉牛折算成

5 头猪,1 头奶牛折算成

10 头猪. 3.8 现有排污单位 existing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排污单位 new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flow benchmark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以质量/体积计)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3.11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 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区划分 4.1.1 根据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将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 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区域内排污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4.1.2 重点控制区域即优先控制区域,指岷江、沱江流域内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 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主要包括成都、眉山、乐山、宜宾、德阳、资阳、内江、自贡、泸州、雅安10 个市共

62 个区县. 4.1.3 一般控制区域指除以上重点控制区域之外的其它汇水区域,主要包括阿坝、甘孜、凉山、雅安、 宜宾、德阳

6 个市(州)共35 个区县. 4.2 控制要求 4.2.1 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内水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县的排污单位按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强制执 行,其他一般控制区域可参照执行. DB51/ 2311―2016

4 4.2.2 岷江、沱江流域内个别确有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地表水的区域,报经省环境 保护厅核准后,可暂按 GB

18918 一级 A 标准执行. 4.2.3 自本标准颁布之日起,新建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按照表

1 和表

2 规定执行. 4.2.4 自2020 年1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按照表

1 和表

2 规定执行. 4.3 其它规定 4.3.1 本标准表

1 中未列入的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按照 GB

18918 一级 A 标准执行;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纺织染整工业、合成氨工业、无机磷化学 工业和有机磷类农药工业等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 (综合或行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4.3.2 实行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3.3 重点控制区域内的磷肥工业企业,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 GB

15580 中表

3 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4.3.4 本标准未涉及的其它行业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 标准. 4.3.5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 (综合或行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 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 单位:mg/L 序号 排污单位 化学需氧量 (CODCr) 五日生化需氧 量(BOD5) 氨氮(2) (以N计) 总氮 (以N计) 总磷 (以P计)

1 城镇污水处理厂

30 6 1.5(3)

10 0.3

2 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40 10 3(5)

15 0.5

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100 30

25 40

3 4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50 20

15 20 0.5

5 纺织染整工业

60 15

10 15 0.5

6 合成氨工业

50 15

15 25 0.5

7 无机磷化学工业(3)

40 20

10 15

5 8 有机磷类农药工业

50 20

10 15

10 注: (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污水总排口;

(2)氨氮指标括号外数值为水温>

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 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3)无机磷化学工业指生产除磷肥以外的无机磷化学产品的工业. 表2 重点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1) 序号 行业类别 适用排污单位或产品 基准排水量 备注 竹浆制浆企业

35 m3 /t(绝干浆) 竹浆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3)

25 m3 /t(绝干浆)

1 制浆造纸工业(2) 造纸企业

10 m3 /t(绝干浆) 发酵酒精企业

25 m3 /t

2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 白酒企业

20 m3 /t 企业废水总 排放口 DB51/ 2311―2016

5 3 啤酒工业 啤酒企业 4.5 m3 /kl 制革工业

50 m3 /t(原料皮)

4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毛皮加工工业

60 m3 /t(原料皮) 磷酸及多聚磷酸(5) 、缩聚磷酸盐、无机磷化物 及其他

2 m3 /t 正磷酸盐、磷酸复盐

3 m3 /t

5 无机磷化学工业(4) 黄磷、次磷酸及次磷酸盐

6 m3 /t 亚磷酸二甲酯

20 m3 /t 亚磷酸三甲酯

150 m3 /t 甲基硫代磷酰氯

125 m3 /t 二甲基硫代磷酰氯

250 m3 /t 二乙基硫代磷酰氯

100 m3 /t 二甲基二硫代磷酸(盐)

20 m3 /t 有机磷农药 中间体 二乙基二硫代磷酸(盐)

20 m3 /t 敌敌畏(亚磷酸三甲酯法) 、敌百虫

1 m3 /t 敌敌畏(敌百虫碱解法) 、草甘膦、二甲基一 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5 m3 /t 二乙(丙)基一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5 m3 /t 乐果、氧乐果、马拉硫磷

5 m3 /t 生产车间或 设施废水排 放口(6) 敌敌畏(亚磷酸三甲酯法) 、敌百虫

15 m3 /t 敌敌畏(敌百虫碱解法)

150 m3 /t 草甘膦(7)

50 m3 /t 二甲基一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120 m3 /t 二乙(丙)基一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120 m3 /t

6 有机磷类农药 工业 有机磷农药 乐果、氧乐果、马拉硫磷

150 m3 /t 企业废水总 排放口 注: (1)制浆造纸、发酵酒精和白酒、啤酒、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 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排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无机磷化学、有机磷类农药工业冷却排水不计入总排水量, 但冷却排水出水应达到或高于当地受纳水体环境功能质量标准;

(2)企业自产废纸浆量占企业纸浆总用量的比重大于

80 %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为

15 吨/吨(绝干浆) ;

(3)核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以企业 纸浆产量与外购商品浆数量的总和为依据;

(4)无机磷化学工业指生产除磷肥以外的无机磷化学产品的工业;

(5)磷酸 及多聚磷酸产量以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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