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3-03-2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汇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03 层

电话:0755-36866953 传真:0755-36866661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2页共23 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汇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广东汇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广东汇星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汇星新材 )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 本所签订的《新三板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下称 申请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出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汇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关于广东汇星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及公司的有关事实,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情况的信息进 一步查验的基础上, 现就反馈意见中涉及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属于《法律意见书》 不可分割的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并特别注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 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 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3页共23 页正文

一、《反馈意见》: 1.1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是否按照《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 的相关要求履行核查公司的环保情况,作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方法: 1. 查验环境保护及环境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2. 查验公司的环评申请、环评报告、环评批复、污染物处理合同等材料;

3. 实地查验公司的厂房、设备及环保设施;

4. 走访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洪梅分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向东莞市环境保 护局书面询证;

5. 访谈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6. 查阅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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