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3-03-15
国环评证甲字第

2202 号 武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示简本)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一三年四月 1.

总则 1.1 规划背景 武夷新区是继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后, 福建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 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 《意见》精神,着力先行先试的又一重大部署.武夷新区建设列入了《福建省建 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修编)》和福建省 十二五 规划内容,明确提出作为 全省十大新兴经济增长区域之一,要加快谋划建设武夷新区,建设成为海峡西岸 承接产业转移的制造业基地、国际性旅游观光休闲基地、闽浙赣交界重要的交通 枢纽和中心城市.2010年7月福建省政府对《武夷新区发展规划》正式批复实施, 2010年8月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将武夷新区正式列入全省 五大战役 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武夷新区城市 总体规划(2010-2030),省政府于2012年6月以闽政文[2012]221号对规划进行了 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规 定,南平市武夷新区管委会于2012年10月正式委托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 《武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公布规划环评 简本内容,供社会各界公众参阅. 1.2 评价目的与原则 本规划评价的目的,是从整个区域协调发展的高度,按照区域资源承载力和 环境容量的要求,整合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充分考虑区域发展可能涉及的环境问 题和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通过加强环境规划和有序保护,协调经济增长、社会 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区域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评价采用:系统性分析原则;

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意整体发展,城市环境 保护与经济建设相协调;

以人为本,重视生态保护、可操作性原则. 1.3 评价依据 1.3.1 国家、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颁布,同时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颁布,2003年9月1日 实施;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2009年 8月17日颁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同年6月1日起 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制定,1998年1月1日实施;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制定,2003年1月1日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颁布,同时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制定,1991年6月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实施;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修订,2008年1月1日实施;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2007年12月2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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