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3-03-10
1 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 "5.

11"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情况 按照省政府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5.11"事故调 查组要求,山东省供销社、青岛市已对相关责任人拿出了处理意 见,至此, "5.11"事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如下: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刘振国,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副经理(个体 户) ,实际出资人,与厂房出租方协商决定违规建设职工宿舍, 并提供给职工居住.2014 年5月13 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 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孙华旭,青岛市汇源模具有限公司经理兼法人代表,与 厂房承租方协商决定违规建设职工宿舍.2014 年5月13 日,因 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刑事拘留.

(二)山东省供销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路文城,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理,企业职 工.对承担职责认识不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隐患 排查整改不力,未发现厂区内简易板房的安全隐患,路文城同志 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撤销其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 司经理职务.

2 2.胡天顺,中共党员,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副总经理,企业 职工.未主动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 发现青岛分公司厂区内简易板房的安全隐患, 胡天顺同志对上述 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 百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销其山东省再生资 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3.王乐利,中共党员,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总经理,企业职 工.未履行省供销社规定程序,擅自设立青岛分公司;

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发 现青岛分公司厂区内简易板房的安全隐患, 王乐利同志对上述问 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 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苏宗科,中共党员,山东省供销社基建储运公司经理、总 支书记,主持基建储运安全办公室工作,企业职工.作为省供销 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检查不深入,隐患排查不细致.苏 宗科同志对上述问题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青岛市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禹福江,中共党员,2013 年12 月至今任原青岛经济技 术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辛安执法中队中队长,正科级,参公 人员.该同志组织开展违章建筑排查工作不细致、不深入,没有 进入企业厂区进行实地检查, 未能及时发现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

3 青岛分公司厂区内的违章建筑,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经黄岛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给予禹福江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2、薛增礼,中共党员,2013 年10 月至今任青岛珠山国家 森林公司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挂职辛安街道党工委委员,2014 年1月6日起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副处级,事业编制人员.该同 志组织开展违章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未能及时发现山东省 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厂区内的违章建筑, 对上述问题负有责 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经黄岛区监察局 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薛增礼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3.薛伟宏,中共党员,2014 年4月至今任黄岛区城管执法 局党委委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东区)大队长,副 处级,参公人员.该同志对辛安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开展违 章建筑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和 指导辛安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违章建筑排查工作, 对上 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经黄岛区 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薛伟宏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4.于文波,中共党员,2012 年2月至今任辛安街道党工委 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正处级.该同志督促开展违章建筑排查治 理工作不到位, 未能及时发现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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