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3-03-06

4.2.1.5 混凝土中粗骨料压碎值指标不应大于 10%. 4.2.1.6 未经处理的海砂、海水不得应用于双 T 板. 4.2.2 钢材 4.2.2.1 预应力筋宜采用强度标准值为1570MPa的螺旋肋钢丝和强度标准值为1860MPa的七 股钢绞线,其材质和性能应符合 GB/T

5223、GB/T

5224 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2.2.3 非预应力筋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及其焊接网片,其性能应符合 GB 1499.2 及相关国 家标准的规定,也可采用冷轧带肋及其焊接网片,其性能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2.2.3 吊环应采用未经冷加工的 HPB300 级热轧钢筋或 Q235B 钢制作,预埋件钢垫板应采 用Q

235、Q345 级钢制作,其材质应符合 GB

700、GB

701 和GB

13013 的规定.吊环采用 钢绞线加工的预埋吊件时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采用其他预埋吊件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及 产品使用手册的规定. 4.2.2.4 钢筋、钢丝和预埋件钢材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厂复检报告,并应严 格按钢筋牌号、规格堆放,不得混淆,同时应防止锈蚀和污染.进厂复检应符合 GB/T

51231 的有关规定. 4.3 混凝土 4.3.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40.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LC40. 4.3.2 放张预应力筋时与双 T 板同条件养护立方体混凝土试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不得低于设计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 75%,且不应低于 30MPa. 4.3.3 放张时混凝土龄期,对蒸汽养护的双 T 板,不宜小于 12h;

对于自然养护的双 T 板, 不宜小于 60h. 4.3.4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应满足浇筑操作要求. 4.3.5 混凝土其他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4.4 配筋要求 4.4.1 预应力筋、普通钢筋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常用预应力筋的公称直 径、公称截面面积、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符合 GB

50010 和GB

50666 的规定. 4.4.2 预应力筋、普通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板肋预应力筋保护层厚度不 应小于 25mm,板面普通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15mm. 4.4.3 预应力筋之间的净间距, 对螺旋肋钢丝不应小于 15mm, 对七股钢绞线不应小于 25mm, 且不应小于钢绞线公称直径的 2.5 倍.当混凝土振捣密实性具有可靠保证时,净间距可放宽 为最大粗骨料粒径的 1.0 倍. 4.4.4 预应力筋等材料在运输、存放、加工、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其损伤、锈蚀或污染 的措施. 4.5 施加预应力 4.5.1 生产单位应按 GB

50204 的规定定期对张拉设备进行标定. T/CCES XX―201X

6 4.5.2 预应力筋的安装、定位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模外张拉工艺的预应力 筋保护层厚度可用梳筋条槽口深度或端头垫板厚度控制. 4.5.3 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超张拉时,调整后的张拉控制应力 应符合 GB

50666 的有关规定. 4.5.4 采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应校核最大张拉力下的预应力筋伸长值.最大张拉力下预 应力筋实测伸长值与计算伸长值的偏差应控制在±6%之内,否则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 再张拉. 4.5.5 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应予以更换. 4.5.6 当预应力筋采用单根张拉时,两个板肋的预应力筋宜对称交错张拉;

当采用整体模具 作为为预应力反力架的自持力模具时,应对称张拉. 4.5.7 预应力筋的放张应分阶段、对称、相互交错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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