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3-03-01
编号:CCCF- HZFH-03(A/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2017-08-14 修订 2017-08-15 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前言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制定并发布.

公安部消防 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 可,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引用、使用本细则.如擅 自引用、使用本细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保留依法追究其侵权 责任的权利.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0. 引言 1? 1.适用范围.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 3. 认证模式选择 3?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3?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3? 4. 认证单元划分 3? 5. 认证基本流程及时限.3? 5.1 认证基本流程.3? 5.2 认证时限.3?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4? 6.1 型式试验.4? 6.2 认证委托.5?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5? 6.4 认证评价与决定 8?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9? 7.4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 7.6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10?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11? 8. 认证证书 11?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1?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2?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12?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3? 8.6 证书恢复.14?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

9 认证的变更.16? 9.1 变更类型.16? 9.2 变更程序.16?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17? 11. 认证标志 18?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18?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18?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 附件

1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 附件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23? 附件

3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6? 附件

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29? 附件

5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6? 附件

6 评定中心强制性认证业务项目基本收费标准.42? 附件

7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44? 附件

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54?

1 0. 引言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 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 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 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 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 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评定中心依据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 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当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认证目录 界定范围、实施规则等进行调整后,评定中心应根据有关公告内容对实施 细则进行调整. 当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调整,标准界定范围 调整,有关技术要求内容等发生变化时,评定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实施 细则进行修订补充. 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调整、修订补充内容应经中国强制性认证消防技术 专家组(TC16)审核通过,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执行.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 排烟阀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产 品.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 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 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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