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3-02-25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博士学位. 本校博士研究生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 通过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 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表明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 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者,授予 博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以不记名投票方 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学 位做出分委员会决议,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所 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查, 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决定授予博士学位.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三十一到三十三人组成, 委 员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名单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任期两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秘书长一人.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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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做出撤消违反规定所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5.通过博士生导师遴选名单;

6.通过硕士生导师遴选名单;

7.通过申报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

8.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9.通过或修改哈尔滨工业大学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法规. 第九条 在一级学科或相近一级学科组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 委员会的任务是按指定学科、专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位授予工作的各项职责. 分委员由七至十三人组成,从所覆盖学科的教授中推选,一般应包含所在院(系)主管研 究生工作的领导.分委员会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主席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 ,是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的常设办事机 构.学位办公室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与培养基本要 求,确定本学科、专业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并根据需要提出每年度招生 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博士生的培养还可由博士生指导小组参与指 导.重视研究生导师的教书育人工作,推行研究生导师的 双重导师 制度.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采用遴选办法,从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科研和工程 技术人员中产生. 第十四条 改革招生办法, 选拔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和优秀硕士生进行硕博连续 或提前(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尽快为国家输送人才.在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中实行筛 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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