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3-02-24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合同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则主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等额减少.

2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 同终止日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 效(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 (见10.5)事故引起的疾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见10.6)或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第9 条约定的任意一种疾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实际已 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 (见10.7) 并经专科医生 (见10.8) 首次确诊(见10.9)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 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提前给 付保险金 . 我们给付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等额减少;

主合 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见10.10)按减 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 合同终止. 2.4.2 未成年人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附加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附加合 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

9 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见10.11)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见10.12)或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4)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5)的机动车(见10.16)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7) ,但本附加合 同第 9.

29、9.34 以及 9.88 款约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10.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0.19) ,但本附加合同第 9.

36、9.

70、9.

81、9.82 以及 9.98 款约定的 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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