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3-02-24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刑诉法主观题--左宁老师 第20 页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 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本案中,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证据不足,这属于上述

(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情况,应当讯问甲. 其次,某县检察院不批捕的,某县公安机关没有立即释放甲错误.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 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 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 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中,某县公安机关对某县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不服,应当先将甲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应当在复 议后才对甲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乙,某县公安机关对乙实施逮捕后发现,乙是家中重病母亲的唯一抚养人,于是将乙予以释放的做法 错误.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某县公安机关将乙提起批准逮捕的做 法正确. 但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可见,乙符合该条文的第三项,某县公安机关可以对乙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不能对应当逮捕的乙予 以释放. 对于丙,拘传后连续讯问

24 小时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 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 必要的休息时间. 可见,拘传最长可以持续

24 小时,但应当在拘传的过程中保证丙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因此某县公 安机关不得连续讯问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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