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3-02-23
附件一: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征求意见稿)

一、导则的编制依据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订.

适用于大、 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可参考本导则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二、信息发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目的是通过信息公开, 提高社 会、公众和各界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 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 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 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水平, 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是真实、 准确、 公正、 公开和合法.

三、信息发布城市 下列城市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特大城市(100 万人口以上) ;

(2)大城市(50-100 万人口) ;

(3)中等城市(20-50 万人口) . 以上人口,是指市区(不包括市辖县)的非农业人口总数. 根据目前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实际,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 单列城市、 沿海开放和经济特区城市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城市从本 导则发布当年起开始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其他大中城市可根据基础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四、信息发布机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发布.

五、信息发布周期和时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周期为: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每 年发布一次;

中等城市至少两年发布一次. 发布时间为当年的

6 月5日之前.

六、信息发布形式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信息发布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后, 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综合性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或其他媒 体上发布. 尚不具备条件发布独立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城市, 应 当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 发布有关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的信息.

七、信息采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要依据环境统计信息;

统计信 息没有的,可采用排污申报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调查的信息 或其他可靠信息来源.

八、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 息:

1、本市固体废物,特别是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城市生活 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综述,包括防治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 对策.

2、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利用、贮存和处置的信息.

(二)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应当按下列要求发布各类固体废物 产生、利用、贮存和处置的信息,包括:

1、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可参照排污申报登记中所采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 类(见附录)进行统计和发布;

至少应公布产生量前

5 位的工业 固体废物的有关信息.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种类统计和发布;

至 少应公布产生量前

5 位的危险废物的有关信息. 本市主要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贮存和处置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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